審計結果能否作為結算依據(jù)

導讀:
審計的成果被用作結算的參考背景和相應的條款
在工程建設的領域內,審計的結果作為結算的依據(jù)一直是一個備受矚目的議題。讓我們先聊聊背后的故事背景是什么。
伴隨著經(jīng)濟的迅猛增長,各種工程建設項目如同春雨后的竹筍一般紛紛出現(xiàn)。在此過程當中,確保工程資金得到合理的分配和維護各方的權益變得尤為關鍵。審計,作為一種關鍵的監(jiān)控工具,已經(jīng)被納入到工程結算的過程中。該計劃的核心目標是對整個工程建設過程進行全面審查,這包括資金的合理使用、工程量的精確計算以及造價的準確設定等多個方面,以確保工程結算過程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讓我們進一步研究相關的法律和法規(guī)條款。工程量清單的計價標準被視為工程結算中的關鍵參考之一。這可以被視為工程建設領域中的一個明確的“尺度”,它為工程量的計算方式和定價準則提供了清晰的指導。通過對工程量清單的制定和定價進行規(guī)范化,工程結算得以遵循統(tǒng)一標準,從而消除了任何混亂和爭議。例如,在工程量清單里,每一個分項工程的特性、計量單位和工程量的計算規(guī)則都被明確地列出了。這種方式確保了無論是發(fā)包方還是承包方,都能對工程的詳細內容和成本結構有清晰的了解,為后續(xù)的結算工作提供了堅實的依據(jù)。
施工合同也構成了工程結算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參考。這仿佛是雙方簽訂的一份“契約書”,明確規(guī)定了工程的具體范圍、質量準則、施工時間以及費用等關鍵因素。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工程結算的具體方法和標準通常會被明確規(guī)定,例如是基于固定總價還是單價合同來結算,以及是否會考慮到市場價格的波動等相關因素。如果合同明確規(guī)定以審計的結果作為結算的依據(jù),那么在進行結算的時候,就應該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執(zhí)行。
然而,我們絕對不能遺忘住建部發(fā)布的通知,明確指出不能將審計的結論用作工程結算的依據(jù)。這一通知的發(fā)布主要目的在于對工程結算行為進行規(guī)范,并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該通知明確表示,除非有其他法律或法規(guī)的明確規(guī)定,否則審計的結論不應被用作工程結算的參考。審計的主要職責是對政府的投資項目進行監(jiān)控,其核心目標是確保財政資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和使用,而不是介入民事合同的執(zhí)行過程中。若僅以審計的結論作為工程結算的唯一標準,這可能會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并對工程的建設進度和品質產生不良影響。
綜合考慮,將審計結果作為結算的依據(jù)不僅有其背后的原因,還受到相關法律和法規(guī)的約束。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我們需要根據(jù)實際狀況,全面考慮工程量清單的計價標準、施工合同等相關文件,以合理地確定工程結算的依據(jù)。同時,也必須嚴格遵循住建部發(fā)布的通知規(guī)定,不能將審計的結論作為工程結算的唯一依據(jù),以確保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對于我們這些從事工程的人來說,必須對這些規(guī)定有一個清晰的理解,這樣才能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并讓每個人都感到非常高興。
以審計成果為依據(jù)的司法判定案例研究
在工程建設的領域內,審計的結果是否可以作為結算的依據(jù),一直是一個受到廣泛關注的核心議題。不同的法律案例會導致不同的判決結果,接下來,我們將通過具體的案例來深入探討法院在各種情境下如何將審計結果作為結算的依據(jù)。
首先,讓我們來探討廣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個具體案例。在一個特定的工程項目里,發(fā)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合同里達成了一個協(xié)議,即以審計的結果作為結算的基礎。但是,在工程完工之后,承包方發(fā)現(xiàn)審計的結果有不合適的地方,因此對結算的金額表示了質疑。在審判這一案件的過程中,法院深入研究了雙方的合同條款和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法庭的觀點是,由于雙方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的依據(jù),因此在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表明審計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或重大錯誤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合同中的規(guī)定。與此同時,法庭還對審計機構的資格以及審計流程的合法性進行了仔細審查。只要審計機構擁有適當?shù)馁Y格,并且審計流程與法律相符,那么審計的結果便會被視為具有一定的權威和公眾信賴度。在此案例里,發(fā)包方堅持應根據(jù)審計的發(fā)現(xiàn)來結算,因為雙方在合同里已經(jīng)有了明確的約定,并且應當嚴格遵循合同的內容。然而,承包方認為審計的結果是不合適的,可能會有遺漏、計算錯誤等問題,因此要求重新進行結算評估。在綜合權衡了所有相關方的證據(jù)和觀點之后,法院最終確定該案例的審計結果可以作為結算的依據(jù)。但同時,法院也要求審計部門對承包方提出的不同意見進行仔細復核,以確保結算結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來觀察重慶建工集團與中鐵十九局之間的合作案例。在工程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雙方也對審計的結果是否應作為結算的依據(jù)產生了分歧和爭議。在這一具體案例里,盡管合同里明確規(guī)定了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的依據(jù),但在實際的審計操作中,卻出現(xiàn)了審計周期過長和審計準則不清晰的各種問題。重慶建工集團作為承包方表示,由于審計周期過長,導致其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同時由于審計標準的不明確性,審計的結果也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不能作為結算的依據(jù)。在審判這一案件的過程中,法院特別重視了審計活動的合適性和時效性。法庭的觀點是,盡管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了審計結果作為結算的依據(jù),但如果審計流程中出現(xiàn)如審計時間過長或標準模糊等不合適的情況,這可能會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負面影響。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不能僅僅根據(jù)合同中的條款來做決策,而應該基于實際的狀況來做出整體評估。最后,法庭裁定該案例中的審計發(fā)現(xiàn)不能作為結算的依據(jù),并要求雙方重新協(xié)商確定結算方法,或者通過司法鑒定等途徑來確定工程的價款。
從這些實例中,我們可以觀察到,在確定審計的結論是否作為結算的依據(jù)時,法院會綜合權衡各種因素。首先要明確的是,合同中的條款是關鍵的參考之一。如果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以審計的結果作為結算的依據(jù),那么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法院會尊重合同的約定。然而,這并不代表只要合同中有明確的條款,就可以完全依賴審計的結果作為結算的依據(jù)。法院還將對審計機構的資格和審計流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以確保審計結果的權威性和公眾信任。再者,審計的合適性和及時性也是法院在決策時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在審計過程中,如果出現(xiàn)如時間過長或標準模糊等不合邏輯的情況,這可能會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不良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判定審計的結果不適合作為結算的依據(jù)。
總的來說,在工程建設的范疇內,審計的結果是否可以作為結算的標準并不是一刀切的,而是需要根據(jù)實際狀況來做出整體的評估。對發(fā)包方和承包方而言,在簽署施工合同的過程中,應深入考慮審計結果可能作為結算的依據(jù),并明確規(guī)定審計的具體程序、標準和時間等,以避免在結算過程中出現(xiàn)任何爭議。同時,如果對審計的結果有不同意見,應該及時提出,并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來支持自己的觀點,通過合法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審計的結論和建議被用作結算的參考
嗨,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關于審計結果何時可以作為結算的依據(jù),以及何時又不能使用。
首先,我們來探討什么時候可以作為結算的依據(jù)。通常,如果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了審計結果作為結算的依據(jù),并且雙方都清楚這一約定的后果,那么審計結果就可以作為結算的依據(jù)。例如,在某些大規(guī)模的工程項目中,招標階段就會將審計的成果明確地納入合同作為結算的關鍵條件。如果所有參與方都接受這一規(guī)定,那么在審計工作完成之后,就可以根據(jù)這一結果來進行最終的結算。此外,如果法律或法規(guī)明確要求某些特定種類的項目必須以審計的結果作為結算的依據(jù),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作為結算的參考。正如某些由政府資助的大型項目,為了確保資金的合法和合理使用,可能會有相關的規(guī)定出臺。
然而,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或者一方對審計結果持有異議,那么這個審計結果就不能簡單地作為結算的依據(jù)。例如,如果合同中只模糊地提及審計,而沒有明確以審計的結果為依據(jù),那么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引發(fā)爭議。另外,如果審計流程存在不規(guī)范和一些不合邏輯的環(huán)節(jié),那么這些都不應被用作結算的依據(jù)。例如,如果審計機構沒有遵循既定的審計流程,或者審計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yè)資格,那么得出的審計結果很可能是不穩(wěn)定和可信的。
那么,我們能提供什么建議嗎?首先,當我們簽署合同時,必須明確地將審計的結果作為結算的參考標準。需要明確指出,在哪些具體情境下應以審計的結果作為依據(jù),在哪些場合下有權提出異議,以及在提出異議之后應如何進行相應處理。避免使用含糊其辭的方式,否則到那時肯定會發(fā)生爭執(zhí)。接下來,我們應該挑選有資格且正規(guī)的審計機構。這與尋找一個可靠的師傅來做工作是一樣的道理,如果選擇了一個不可靠的師傅,那么所做的工作肯定是不可行的。因此,在挑選審計機構時,務必仔細評估其資質、業(yè)績和口碑等各方面,以確保他們能夠以公正和客觀的方式進行審計工作。最終,如果你對審計的結果持有不同意見,應當迅速地提出并通過合法手段來解決。你不應該在心里默默地壓抑,等到時間過去后再回憶,那時可能已經(jīng)太晚了。
總的來說,審計的結果是否可以作為結算的依據(jù),還需要根據(jù)具體的情況來判斷。當我們進行項目時,務必仔細思考所有相關事宜,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這樣我們才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端,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我們絕對不能在一片混亂中工作,如果到最后連錢都不能確定,那真的是大虧大虧。我們必須對每一件事情都有清晰的認識,確保每一分錢的使用都是合理的,每一項賬目都要計算得非常清楚。只有這樣,我們的工程才能做得出色,讓每個人都能心滿意足地帶著錢回家過春節(jié)。
案例解析:
01、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2016年9月19日,城建集團中標了啟迪公司招標的房山區(qū)河北鎮(zhèn)棚戶區(qū)改造水泥一廠片區(qū)土地開發(fā)項目(回遷安置房地塊)(土方工程)。2016年9月20日,啟迪公司(發(fā)包人)與城建集團(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約定發(fā)包人建設房山區(qū)河北鎮(zhèn)棚戶區(qū)改造水泥一廠片區(qū)土地開發(fā)項目(回遷安置房地塊)(土方工程),計劃開工日期2016年9月26日,計劃竣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合同采用固定單價。暫估工程款金額28630263.8元。
承包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內容如下:
1.承包人按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進行綜合報價,報價時不得以清單數(shù)量不準為由自行修訂清單數(shù)量,不得進行明顯的不平衡報價,報價以審計部門確定最終價格作為合同固定單價的依據(jù)。
2.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均負有配合、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義務,竣工結算應當依據(jù)審計結論,辦清竣工結算和竣工付款時間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承包合同簽訂后,城建集團進場施工,工程于2017年12月31日完工,并于2018年1月2日通過竣工驗收。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房山區(qū)財政局項目評審中心出具《關于房山區(qū)河北鎮(zhèn)棚戶區(qū)改造水泥一廠片區(qū)土地開發(fā)項目(回遷安置房地塊)土方工程區(qū)級結算的評審報告》,審定工程金額為75795400元。
原告城建集團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啟迪公司向城建集團支付工程款5550萬元及利息;
2.本案訴訟費用由啟迪公司承擔。
本案爭議焦點為承包合同中的工程款結算金額如何確定。
02、一審法院認為
首先,結算書系城建集團與啟迪公司為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完成審計要求而提供,結算書首頁中雙方基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蓋章,結合上述結算書出具的背景,在啟迪公司亦否認結算書金額為最終合意,且無其他證據(jù)進一步佐證雙方同意以結算書金額作為結算金額的情況下,無法推定出配合審計提交的結算書即為雙方做出了結算金額最終確認的意思表示,故對于城建集團主張的雙方應達成結算金額的一致意見,法院無法采信。
其次,涉案工程屬于政府投資項目且納入審計范圍(待被告補充文件證明),合同的專用條款中,存在多條以審計結果作為雙方結算依據(jù)的約定。合同條款版本雖系招投標時由啟迪公司提供,但上述約定內容經(jīng)城建集團與啟迪公司簽署合同確認后應視為雙方的意思表示,約定內容亦未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屬合法有效,對簽訂雙方具有約束力。
最后,城建集團公司不認可審計結果,認為工期及工程量與實際不符,且單價調整亦與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不符,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合同中雖約定了固定單價,但亦進一步明確該固定單價以審計確定的單價為最終依據(jù),城建集團否認審計的工程量,但并未提供相反證據(jù)證明該審計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即未提供證據(jù)推翻上述審計結論。
綜上,根據(jù)優(yōu)勢證據(jù)原則,法院對城建集團的主張無法采信。啟迪公司要求按照政府審計金額作為雙方結算依據(jù),符合合同約定,應予以支持。
判決:
一、北京啟迪茂華科技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質保金)11924685.94元;
二、北京啟迪茂華科技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北京城建認為雙方在結算書中蓋章確認了工程最終結算金額,啟迪公司基于政府要求進行審計不應適用于城建集團,城建集團并未同意委托審計亦未對審計結果進行確認,且合同版本為啟迪公司制作提供,審計結果中的工程量以及工期等內容不準確,與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相違背,審計結果不應作為雙方結算依據(jù)。據(jù)此提出上訴。
03、二審法院認為
啟迪公司就涉案工程接受城建集團投標后,雙方依法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該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且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城建集團上訴主張該合同中關于“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均負有配合、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義務,竣工結算應當依據(jù)審計結論,辦清竣工結算和竣工付款時間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約定系啟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在未進行特別說明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無效一節(jié),本院認為,雙方所簽合同的專用條款中,存在多條以審計結果作為雙方結算依據(jù)的約定。
合同條款版本雖系招投標時由啟迪公司提供,但城建集團作為成立多年的專業(yè)施工單位,對于同類施工合同中涉及條款的內容應當清楚了解,上述約定內容經(jīng)城建集團與啟迪公司簽署合同確認后應視為雙方的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亦約定,竣工結算應當依據(jù)審計結論,故一審法院依據(jù)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按照政府評審報告確認金額作為雙方結算依據(jù),符合合同約定,本院應予維持。
城建集團上訴要求以其向政府提交的結算書作為結算依據(jù)一節(jié):
首先,因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后,發(fā)包人、承包人均負有配合、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義務,結算書產生的背景,是為配合審計而提供,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雙方就結算金額最終達成協(xié)議;
其次,城建集團在二審中提交的其單方委托的土方工程評審報告,對于工程結算金額的認定,與結算書載明金額亦存在較大差異。故對于城建集團主張應當以結算書金額認定工程結算金額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